有珠玛格特罗伊德

我们从生到死,我们从无到无

《神圣人》上篇第一章读书笔记

上篇 主权之逻辑

第一章 主权的悖论

1.1.1

主权的悖论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中:主权者既在司法秩序之外,同时又在司法秩序之内。司法秩序赋予了主权者悬置司法秩序本身的权力,而正是主权者决定了司法秩序是否需要被悬置。这一悖论可以表述为“法律存在于自身之外”,或是在法律之外的主权者宣布“没有什么东西是在法律之外的。”

施米特将这表述为例外的结构:常规的秩序往往需要在秩序之外的某种例外来保证,而作为例外的主权者并不需要用另一种法律来创造法律。例外确认与保证了规则,准许了规则被应用于常规的情境当中,而例外却不需要别的东西来解释。施米特引用祁克果的表述,说明了例外如何解释常规。

维科同样有过类似的表述,确认了例外对于实定法的优先性,他所举出的是一个熟练的法官的例子。例外高于实定法这一状况显然并不能由实定法所保证,我们由此找到了例外与常规所具有的这样特殊关系的例证。通过例外状态,主权者创造和确保了情境,而法律需要这一情境来使自己拥有有效性。我们接下来对这种只存在于规则之悬置中情境的结构进行考察。

1.1.2

例外是一种排除,是把一种个案置规则之外的排除。作为例外被排除的个案以规则之悬置的形式保持着与规则的关系,规则通过从例外中撤离出来应用于例外之上。例外并非先于规则,就其情境来说,例外是规则的悬置。

德勒兹、福柯与布朗肖都曾用一种禁闭来对规则进行描述。当面对内部的溢出或外在的挑战时,秩序通过悬置自身,把秩序之外的东西塑造为一种例外,以此保持自身与外在性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被我们称作例外关系的极端形式,某种东西唯独通过被排除而被纳入。

这种在例外中被制造出来的情境,既不能被定义为关于事实(fact)的情境,也不能被定义为一种关于正确(right)的情境。规则的悬置创造了这样的情境,让fact和right处在一种悖论性的无区分地带当中。这就是施米特所表述的悖论的终极意义:秩序的禁闭并不是简单的对内部与外部的区分,也不是对溢出的控制或中和,而是追踪到了一种界槛,即例外状态。这种对外部的纳入性的排除构建出外部与内部、正常与混乱的无差别之域,使司法秩序的有效性成为可能。

通过例外关系,混乱得以被纳入司法秩序当中,因而,例外关系也就表达出了司法关系原初的形式结构。例外状态是每项司法场所化的原则,因为只有例外状态打开了这样一个空间:在这个空间内,确定某种司法秩序和一个特殊的领土首度成了可能之事。如是,例外状态在本质意义上也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在场所化与制序之关联的核心处,包含着一个无法实现的无区分地带或例外地带,这会场所化与秩序无可避免的断裂,这在例外成为根本政治结构——与集中营相似——的现代,无可避免地成为现代民主政治最大的危机。

1.1.3

当我们将例外追溯至语言学的层面时,我们发现语言同样在例外当中得到确证:语言(language)在其实际的指涉中悬置自身,正是在这一悬置中言语(parole)(个案)能够作用在非语言的东西上,语言由此建立与非语言的东西间的虚拟关系。法律的特殊结构在人类语言的这个预设性结构中得到了自身的基础。

我们再回头来看法律的应用吧:法律与非司法性的东西(如自然状态下的暴力)之间建构出一种虚拟的关系,至高例外在法律的悬置中预设出对非司法的东西的司法关涉。违法状况就以一个被预设的例外被刻写入每一项对某事物做出命令或禁令的规则。

1.1.4

从这个视角来看,例外与范例(example)处在一个对称的位置上,共同形成了一个系统。例外是一种纳入性的排除,而范例则作为一种排除性的纳入而起作用。

范例所能表明的是它所属的类别,但范例在划定自己所属的类别的界限的时刻,其本身却处在这一类别之外,范例在显示其符号指向时,必须悬置它自身的意义。范例作为范例,由于对自身属于正常事例的展示而被排除了在正常事例之外。

例外与此相反:例外被纳入正常事例当中,恰恰是因为它不属于正常事例。例外之所以为例外,只有在类别的核心处才能被显示出来。

1.1.5

从巴迪欧的集合论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清晰的例外结构:一个项只有存在于集合当中,才能作为项而存在,个体依赖于元结构的表征。当单个的个体属于一个社会时,才能被在社会的结构中作为单个的个体而被表征。巴迪欧把同时被呈现(作为成员)和表征(被纳入)的项命名为正常,把被表征却没有被呈现的项命名为多余,把被呈现却没有被表征的项命名为独异。

独异性不被常规所表征,正因为其不被表征,独异性以这样的方式得到了表征。在独异性(没有表征的呈现)与多余性(没有呈现的表征)之间,赫然是一个无区分的地带:有些像成员资格以一种悖论性的方式将自身纳入进来,例外作为整体成员却无法被整体纳入,同时,例外被整体纳入却无法成为整体的成员。在这一界限性的状况中,对成员与非成员、排除与纳入、例外与规则之间做出清晰区分的可能性就动摇了。

这种纳入与排除的结构指向了这样一个事实:纳入总是溢出成员资格,一个系统不可能使纳入与成员资格相一致。换言之,系统不可能将所有它的部分缩减成为一个统一体。

1.1.6

因此,主权在施米特这里呈现为关于例外的一个决断。主权者并不是去决断合法与非法,而是去决断哪些活着的东西能最初被纳入进法律领域。这个决断考虑的既不是法律性的问题,也不是事实性的问题,而是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的问题不仅仅有关于施米特所言的“有效生命”,而且是关于同法律最内在的本质息息相关的东西:法律要成为规定,首先要在真实的生活中开辟出自身的关涉领域,并使这种关涉常态化。在这一常态化的过程当中,必须使某个事实因为自身遭受排除而被纳入司法秩序当中。从这个角度来看,违法似乎先于法律案例,并决定了法律案例。这意味着司法在其最原处的意义上,是通过重复违法的行动来构建自己,换言之,是将自己呈现为一个例外的事例。例外就是法律的原初形式。

因而,法律最初通过“负罪”而实现对生命的捕获,即法律通过法律的例外捕获生命,在这种例外中,法律发展自身。在至高决断所规定的无区分领域内,生命最初在法律中作为例外而被排除。

1.1.7

在主权的原初结构中,法律指涉生命,并通过悬置生命而将生命纳入生命自身。我们把法律的这种潜在性称作禁止,即以不再应用的方式去应用。例外的关系就是一种禁止的关系。被禁止的人被法律所弃置,暴露在一个生命与法律、外部与内部的无区分之带,我们无法说被禁止的人在司法秩序的内部还是外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秩序得以宣称没有什么东西在法律之外。

法律之于生命的原初关系不是应用,而是弃置。它通过弃置生命,从而在生命的禁止中维持生命。理解了这样一种禁止,我们才可能对主权做出结构性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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